4.省“115”产业创新团队建设评审委员会对拟聘人选进行评审,提交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5.创新团队设立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任合同,并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主要职责
1.负责受聘单位研发项目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组织带领本创新团队开展科研攻关、新产品研发,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水平研发成果,促进研发成果及时有效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2.主持或参与受聘单位重大项目、中长期科研发展规划的咨询、研究和实施;
3.指导受聘单位的科研梯队和人才队伍建设;
4.组织开展受聘单位的国内外技术交流,带领本创新团队赶超国内外先进水平。
四、“带头人助理”的选聘
每个“115”产业创新团队可选聘5名以内“带头人助理”,特殊情况经审批可适当增加“带头人助理”人数。选聘“带头人助理”应注意形成合理的年龄梯次结构,重视培养有发展潜力的优秀青年科技人才。
(一)选聘条件
1.爱岗敬业,具有较强的团队意识和协作精神;
2.在本行业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专业素质和研发能力,能够主持或参与重要的科研攻关和新产品研发工作,有较突出的工作业绩;
3.从事研发、生产第一线工作,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二)选聘程序
1.“创新团队带头人”根据创新团队建设和科研攻关需要,按上述条件商受聘单位提出“带头人助理”拟聘人选,并在单位公示。也可采取公开竞争方式产生人选。鼓励跨单位选聘。
2.拟聘的“带头人助理”名单报省有关部门或所在市审查,并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创新团队设立单位或“创新团队带头人”与“带头人助理”签订聘任合同。
(三)主要职责
1.协助“创新团队带头人”围绕研发项目开展技术攻关;
2.协助“创新团队带头人”指导受聘单位的科研梯队和人才队伍建设;
3.参与受聘单位重要的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等工作。
五、有关待遇
(一)创新团队设立单位要按照双方合同规定,为创新团队提供必需的科研经费和岗位津贴。设立期内,省人才开发专项资金按“创新团队带头人”每人每年5万元、“带头人助理”每人每年1万元的标准,补贴给创新团队设立单位。
(二)“创新团队带头人”及“带头人助理”按合同规定参与研发成果的收益分配。其他有关工作、生活方面的待遇,由创新团队设立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省、市有关部门对“创新团队带头人”及“带头人助理”申报职称、科研项目、经费等,要给予重点支持,同等条件下优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