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皖政办〔2006〕2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管理试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四月十一日
安徽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项目及资金管理,确保政策性贷款(以下简称“贷款”)资金合理、有效使用和按期偿还,根据2005年12月29日国家开发银行与安徽省人民政府签订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策性贷款资金主要用于经省政府审定的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和明显带动作用,符合公共财政政策的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项目。
第三条 省政府授权省投资集团公司、省信用担保集团公司、省交通投资集团公司、合肥市国有资产控股公司作为《合作协议》项下的融资平台,按确定的总借款额度分别同开发银行签订《总借款合同》和《质押合同》,负责办理管辖范围内贷款的借入、使用和偿还。根据需要,经省政府批准并征得开发银行同意,可以对融资平台进行调整和补充。
第四条 贷款管理以“借、用、还”与“责、权、利”相统一为原则,在保证贷款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简化贷款使用程序,确保贷款资金的规范借入、合理使用和按期偿还,有效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合作协议》项下的安徽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实施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省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共同成立安徽省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利用贷款工作,统筹协调相关主体的关系,审定和调整贷款项目,研究解决贷款借入、使用和偿还过程中的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