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05年度劳动保障年审工作的通知
(穗劳社函[2006]18号)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
根据国家、省、市政府有关实行劳动保障年审制度以及《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劳动保障工作实际,现对开展2005年度劳动保障年审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以下统称“年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审对象
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外地驻穗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及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含财政拨款)、社会团体中有招收工人的用人单位均需进行年审。在本市参加失业、医疗保险的中央、部队、省属驻穗单位,需在本局进行《社会保险登记证》(副证)年检。
二、年审内容
(一)用人单位遵守招用工规定及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执行社会保险规定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参加岗位资格、职业技能培训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资支付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遵守职业介绍规定情况;
(七)用人单位遵守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八)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九)用人单位遵守其它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
三、组织实施和职责分工
劳动保障年审工作,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的年审,按现行劳动保障管理隶属关系办理。
(一)在市社会保险基金中心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到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办理。
(二)在区、县级市社会保险基金中心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到区、县级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办理。
(三)尚未参保的用人单位,按现行劳动保障管理隶属关系办理。
(四)在本市参加失业、医疗保险的中央、部队、省属驻穗单位,需在本局进行《社会保险登记证》(副证)年检。
(五)新建用人单位,应自领取法人登记证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办理劳动保障年审申报,核发劳动保障年审手册; 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在年审期间领取的《社会保险登记证》无需再进行年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