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农村低保人员凭《大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化发放储蓄存折(卡),到民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领取保障金。行动不便或生活不能自理的,可委托他人代理。
第十九条 乡镇敬老院必须开设银行账户,集中供养五保老人的保障金,统一由区市县农村低保资金专户直接拨入乡镇敬老院账户。
八、专项下达
第二十条 市级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五保户和特困户补助资金与农村低保专项资金一起,每半年下达一次。同时在专项指标文件中明确农村税费转移支付额度。
第二十一条 每季度末月20日,各区市县财政部门将本季度农村低保资金民政统发专户发放保障金的银行回单复印件上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据此下达农村低保专项补助资金。
九、资金列支
第二十二条 农村低保资金列政府预算支出科目“农村及其他社会救济”款中的“170401-农村社会救济”项。
第二十三条 市、县两级财政的农村低保补助资金(含农村税费转移支付资金)统一在区市县级财政列支。
十、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区市县财政、民政部门必须加强管理,保证农村低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十五条 要加快农村低保工作的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手段。乡镇民政部门要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台账和农村五保供养人员台账。上述两种台账的电子文档必须于每年6月30日、12月30日前向大连市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上报,存档备查。
第二十六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会同同级监察部门认真查证落实举报事项,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情况至少每半年抽查一次,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严肃查处。
第二十七条 对骗取、套取、虚报、挪用农村低保资金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十一、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