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财社[2006]98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现将《大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民政局
二〇〇六年三月六日
大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以下简称“农村低保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
大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大政办发[2005]138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低保资金是大连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为保障大连市农村居民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农村低保资金用于对大连市农村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家庭生活补助。
第四条 农村低保资金实行县区统筹,社会化发放。
二、资金构成
第五条 农村低保资金由下列部分构成:
(一)市与县两级财政安排的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中对农村“五保户”和“特困户”的补助资金。
(二)按《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大政办发[2005]138号)规定,市、县、乡各级财政安排的农村低保专项资金。
(三)利息收入。
(四)社会捐赠资金。
(五)其它收入。
三、资金预算
第六条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编制农村低保资金需求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纳入年度支出预算。
第七条 每年11月10日前乡镇民政部门将下一年度农村低保资金需求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民政部门,区市县民政部门审核汇总后于11月20日前报同级财政,同时报市民政部门。市民政部门审核汇总后于11月30日前报市级财政部门。
四、资金账户
第八条 农村低保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人记账,专账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