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鉴定合格率达到90%以上的培训单位,按实际参加鉴定的人数给予考核鉴定费用补贴;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的培训单位,按实际培训合格的人数,每人每天给予5元交通、午餐补贴。
所需资金首先从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提取部分中列支,不足时由各级财政共同筹集解决。
(三)纳入年初培训计划的城镇新成长劳动力中的登记失业人员和其他失业人员的培训补贴申请、审核、拨付程序和资金来源:
培训单位持本文件第十一条要求的资料,并附《其他失业人员免费就业培训情况表》、《其他失业人员就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表》、《其他失业人员就业培训补贴汇总申请表》和数据库,经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市直培训机构除外)、市劳动就业培训中心、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不需要鉴定的培训项目除外)、市就业服务中心按顺序审核并加盖印章后,报培训单位同级财政部门(中、省直培训单位报市财政局,没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培训单位报所在地区市县级财政部门),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核定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培训补助资金直接拨入培训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从预算安排的就业资金、纳入国库(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和其他可用于就业培训的资金中列支。
三、农村转移劳动力的培训补贴。
(一)补贴标准和资金来源。经培训合格并已实现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市财政按每人200元、区市县财政按每人100元标准给予补助。农村劳动力进行职业技能鉴定,不再向农民收取费用,由培训单位从市、区市县两级财政拨付的培训补贴资金中按规定的鉴定收费标准的50%,向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缴纳。鉴定机构所需鉴定成本仍按现行办法拨付。
(二)培训补贴申请、审核、拨付程序。经市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培训单位,按季向所在区市县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财政局提出申请,区市县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财政局验收合格后,将项目合同书、转移就业证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情况表》、 《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表》、数据库以及收费凭证等相关资料,报市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市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向市财政局提出意见,市财政局按规定核定后,将市财政承担的培训补助资金拨付各区市县财政局,各区市县要在10个工作日内将培训补贴资金拨付到培训单位或发放到农民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