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市教育局转发关于印发《辽宁省就业培训资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市县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农委、教育局,市就业服务中心、市劳动就业培训中心、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各有关培训单位:
现将省财政厅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农村经济委员会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就业培训资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社[2004]53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本文件和大财社[2003]42号文件的规定筹集再就业资金,并优先用于培训支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劳动力市场需求状况,制定就业培训计划;承担就业培训任务的培训单位,应当经过市劳动保障局的就业培训资质条件认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单位由市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
二、城镇下岗失业人员的培训补贴。
(一)补贴标准。一般专业工种,每课时每人补贴1.5-3元;对装备制造业急需的数控车床操作与维修、加工中心操作、车工、钳工、铣工模具量具制造、特种金属焊接、机电一体化维修、电子仪器装配、汽车修理等专业工种的初中级培训,标准提高为5元;高级技能人才的培训,标准可提高为5-10元;创业培训每人补贴1200元。国家、省文件有明确规定培训课时和补贴标准的项目,按国家、省的规定执行;国家、省没有明确规定的,培训课时和补贴标准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另行制定。
培训合格率达到90%(含90%)以上的培训单位,按规定标准的70%给予培训补贴;培训就业率达到60%(含60%)以上的,再按规定标准的30%给予奖励补贴。
(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安置的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城镇集体企业失业人员的培训补贴申请、审核、拨付程序及资金来源:
培训单位持本文件第十一条要求的资料,并附《下岗失业人员免费就业培训情况表》、《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表》、《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培训补贴汇总申请表》和数据库,经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市直培训机构除外)、市劳动就业培训中心、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不能鉴定的培训项目除外)、市就业服务中心按顺序审核并加盖印章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规定核定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按培训补助资金直接拨入培训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