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前的培训补贴,从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中列支。
对城镇新成长劳动力中的登记失业人员和其他劳动者的就业培训补贴,由地方财政安排的就业资金、纳入财政国库(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和其他可用于就业培训的资金中列支。
第八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劳动力市场需求状况,制定就业培训计划,并向社会公开招标。
具备就业培训资质条件的培训单位,应当通过投标,取得培训任务。按照培训目标制定培训计划,面向社会招生,招生结束后要将学员名单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和规定学时,认真组织开展培训,并接受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培训对象可自主选择培训专业和培训单位,填写《学员个人情况表》,并经本人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审核后(农村转移劳动力经输出地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参加相应的培训。劳动保障部门要为参加培训的学员建立基本情况数据库。
承担就业培训任务的培训单位在培训任务结束后,按照培考分开的原则,由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培训学员参加结业考试,技术工种按要求进行职业技能鉴定。
第十条 根据培训的专业工种不同,给予不同标准的就业培训补贴。为改善我省技能人才结构现状,加快装备创造业后备技术工人的培养,鼓励开展高级技能人才的培训,就业培训补贴向装备制造业急需的技术人才培训倾斜。一般专业工种的就业培训,每课时每人补贴1.5-3元。对装备制造业急需的数控车床操作与维修、加工中心操作、车工、钳工、铣工模具量具制造、特种金属焊接、机电一体化维修、电子仪器装配、汽车修理等专业工种的初中级培训,补贴标准可提高为5元;对高级技能人才的培训,补贴标准可提高为5-10元。各工种的培训学时及具体补贴标准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另行制定。
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前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按照每培训合格一名给予200元的补贴。
第十一条 就业培训补贴实行培训合格率、培训就业率分开考核、分别补助的办法。经考核,培训合格率达到90%(含90%)以上的培训单位,应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提交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同时附培训任务书、就业培训计划执行情况说明、《学员花名册》、《学员个人情况表》、学员下岗失业证明复印件、培训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资料,连同《就业培训补贴申请表》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劳动保障部门接到申请后,应按照培训任务书要求,对就业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培训工种及等级、实际培训人数、补贴标准、培训合格率等进行认真审核认定后,按补贴标准的70%核定培训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