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农村经济委员会、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就业培训资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财社[2004]539号)
各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农委(农发局)、教育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整合社会资源,构筑大培训格局,完善市场导向的就业培训机制,形成政府就业培训资金的制度性安排,加强和规范就业培训资金管理,全面提高就业培训质量,增强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能力,促进其尽快实现就业和再就业,我们制定了《辽宁省就业培训资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
辽宁省教育厅
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辽宁省就业培训资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就业培训资金管理,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根据《中共辽宁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03]5号)精神以及《辽宁省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辽财社[2003]7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再就业扶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4]6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为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安置的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城镇新成长劳动力中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其他劳动者实现就业所安排的就业培训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就业培训资金是指各级政府通过各种渠道筹集的用于下岗失业人员、城镇新成长劳动力中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和其他劳动者就业培训的政府性补助资金。
第四条 就业培训资金由省财政和市、县财政共同承担。其来源主要包括:
1.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资金用于培训支出的部分。各级财政要根据再就业工作实际需要,合理增加再就业资金,预算安排的再就业资金不得低于可支配财力的1%。通过预算安排的再就业资金要根据工作需要优先安排用于培训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