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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教育局关于中等职业学校移交我局管理后变更公费医疗证的通知

广州市教育局关于中等职业学校移交我局管理后变更公费医疗证的通知
(穗教办〔2006〕52号)


各有关市属中等职业学校: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印发广州市中等职业教育调整与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府〔2005〕57号)精神,及时做好中等职业学校移交工作,现就各有关市属中等职业学校移交我局管理后,更改公费医疗证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根据市政府《印发广州市中等职业教育调整与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府〔2005〕57号)规定,符合移交我局管理,并符合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学校在职、离退休教职工及其家属。

  二、根据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中心《关于核对我市公益享受人员有关资料的通知》的规定,各有关学校要及时组织力量,重新核准本单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人员名单,并按要求填写《公费医疗享受人员基本情况表》(见附件1)和《享受公费家属统筹医疗人员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各一式两份(其中1份报原主管单位,1份报我局),严防漏报和严禁趁换证期间擅自增加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人员。

  三、学校按要求填写表格后,将有关表格送原主管单位核查,并请其根据学校情况出具关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人员减少情况的证明。

  四、学校将办理更改医疗证所需材料送我局公医办,由我局公医办统一办理更改医疗证的有关事项(办证时间为每周四上午)。有关材料包括:(一)原主管单位开具的证明;(二)经原主管单位审核的《公费医疗享受单位人员基本情况表》和《享受公费家属统筹医疗人员基本情况表》;(三)个人及家属公费医疗证。

  附件:1. 公费医疗享受人员基本情况表

  2. 享受公费家属统筹医疗人员基本情况表

  二〇〇六年五月九日

  附件1
  公费医疗享受单位人员基本情况表

  享受单位名称(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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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医疗证号│缴费类型│人员类别│行政级别│是否异地│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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