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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计委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计委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委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确保项目质量,保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制定本办法。

组织机构

  第二条 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评审工作由市计委高技术产业发展处负责组织,通过项目评审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评审重点

  第三条 评审重点:
  1、项目的必要性、立项意义。
  2、项目的技术基础,包括技术创新性、技术可行性和专利、知识产权等情况。
  3、项目初步建设方案的可行性,包括工艺、技术路线、配套条件等。
  4、项目申报单位条件,包括企业的经营业绩、技术开发能力、资产负债及管理者水平等情况。
  5、项目的预期效益,包括产业化前景、国内外市场和经济效益等情况。

专家资格条件及职责

  第四条 项目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对政府和企业高度负责的态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能独立、客观、公正地对项目进行审查,在评审过程中,对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专家,将取消其参加项目评审工作的资格;
  2、对审查项目所属的技术领域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对该技术领域的发展和所涉及的经济领域、市场状况有较深的了解,具有权威性;
  3、具有相应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
  第五条 为保证专家评审的公正性,项目评审会中评审某一具体项目专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
  1、专家在申请企业工作、担任顾问或提供技术支持的;
  2、专家家庭成员或亲属为申请企业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
  3、专家本人或所在单位与申请企业有利益关系或直接隶属关系。
  第六条 专家一律实行记名制,参加项目评审的专家对项目的技术和经济秘密和评审结论意见负有保密义务,违反者,取消其项目评审资格,评审前企业提供的所有资料在评审结束后统一交回。

附则

  第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计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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