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贷款贴息申请、发放程序
第七条 申请贷款贴息项目的内容:
1、项目单位在申报项目时应在相关申报材料中明确需要贷款贴息的额度和具体用途;
2、相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批文、开工报告批文和土地、规划、环保、消防等部门的批件;
3、贷款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及有无拖欠银行贷款本息等相关材料;
4、项目的资金构成和资金筹措落实情况(包括企业自筹资金的落实情况)和资金使用计划。
第八条 市计委受理贷款贴息申请后,须对项目单位就第七条内容的资信情况、经营状况、报表等资料内容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并由经办人员写出调查报告。
第九条 贷款贴息的发放,市计委按程序审核各项目单位申报的材料和调查报告后,研究审定应发放的贴息资金,采取集中审批、分批发放的形式,每季度视工程进度正式下达计划。
第十条 项目单位应与市计委、市财政局签订贷款贴息使用责任书,市财政局根据贴息资金直接拨入项目单位贷款银行指定的帐户。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一条 凡列入市计委贷款贴息计划的项目单位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由市计委会同市财政局通知项目单位贷款银行收回贴息资金(对无法返还的项目单位,市计委将通过法律程序收回),并取消该项目计划及今后的申请资格。
1、擅自改变贴息资金用途和挪用贴息资金的;
2、未按贷款贴息使用责任书要求执行的;
3、拒绝或阻挠市计委等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进度进行监督和检查的;
4、不按时向市计委等有关部门报送项目完成进度报表和书面报告的;
5、提供虚假文件、资料,通过不正当行为骗取、套取贴息资金等不法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市计委视项目工程进度和计划完成情况,有权进行贷款贴息计划的调整。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厦门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二00四年四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