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计委高新技术产业化贷款贴息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步伐,引导社会资金投向高新技术产业,扶植高新技术产业群体,根据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列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福建省项目成果转化项目计划、厦门市计委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年度计划的项目,申请贷款贴息的单位不受所有制形式的限制。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贷款贴息指经计委及有关部门审定、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化建设项目,给予项目建设期内1-2年商业性银行贷款的部分利息贴息。
第二章 贷款贴息的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必须经市计委批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已开工建设急需用款、获得银行贷款承诺并与银行签订了正式贷款合同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第五条 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方向指南》,符合我市高新技术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我市高新技术产业政策和布局、已列入市计委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的项目。
第六条 项目单位申请贷款贴息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持有国家或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并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合法证件)。
2、有实行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财务制度健全,帐表完整,数字准确,能按时按要求向市计委报送有关报表和书面情况报告等有关资料。
3、项目经市级以上单位认证(包括技术鉴定、中试和工业性试验报告、成果证书、专利等)。
4、在申请贷款行已设立基本结算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资金来往正常,能遵守结算法规等。
5、无拖欠银行贷款本息现象。
6、项目单位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能力,有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较高的资信等级,资产负债率在规定的合理范围内;其领导班子的综合水平和技术支撑较强,项目法人代表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