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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计委高技术产业预算内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1、无偿补助。主要作为项目前期产业技术研究开发资金的补助,补助数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2、贷款贴息。年贴息额控制在100万元以内,贴息年限为项目建设期内1-2年(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3、资本金注入。委托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国有企业作为出资人对项目进行投资,投入数额不超过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的49%,并控制在500万元以内。注入的资本金不参与企业分红,项目建成两年后,出资人代表可按《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
  1、项目获得批准后,项目单位应抓紧办理开工前的有关手续,确保按批准的计划进度实施;
  2、项目获得批准后15日内,项目单位向市计委提交资金使用计划。市计委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其它资金到位情况,按《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市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下达资金计划。市计委、财政局与项目单位签订《厦门市高技术产业预算专项资金使用责任书》;
  3、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4、项目建设实行报告制度。项目单位必须于1月和7月15日前按要求向市计委报告项目的进展情况,主要包括建设进度、存在的问题、解决措施及时限等。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法人必须及时向市计委报告;
  5、项目建设过程中如需要进行较大调整,项目法人必须向市计委报批,市计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审批,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市计委可视情收回部分或全部专项资金;
  6、对于未按建设方案或调整方案认真组织实施以及有其它违规行为的,经审计部门、稽察部门、财政部门的审计、稽察和检查后确认已无法继续实施或已失败的项目,计委视情况作出中止、调整、撤销项目的决定,并全额追回专项资金;
  7、列入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的项目按国家的要求实施和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
  1、项目按批准的建设内容或调整方案完成各项建设任务和竣工财务决算后,且帐目清楚、帐物相符、手续齐全、管理完善,项目法人向市计委提出验收申请。市计委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对其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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