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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计委高技术产业预算内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3、技术先进适用、可形成产业规模、填补产业链发展空白、对延伸产业链、壮大产业群具有重大促进作用的关键项目;
  4、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项目;
  5、列入厦门市计委项目成果征集目录并重点推介的项目。
  第六条 申报条件:
  1、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研究、开发、生产的企业及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企业;
  2、项目法人代表必须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其领导班子必须具备较强的综合水平;
  3、企业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健全;
  4、企业具有较强的引进、消化和创新高新技术成果等技术支撑能力;
  5、企业申请项目的补助经费预算合理、可行,并有可靠的资金筹措能力。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项目单位提交申请。
  项目单位向市计委报送企业的正式申请文件、项目建议书及项目建议书申报表,项目建议书应按要求编写并提交相关附件材料。
  第八条 市计委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1、市计委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先作为储备项目整理列入市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储备库;
  2、市计委于每年3、9月份组织相关专家对储备库中的项目进行评选,选取符合第二章规定的使用方向和使用重点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按要求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或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单位向市计委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市计委组织有关工程、经济、技术方面的专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专家答辩,通过评审的项目由市计委予以批复,并列入厦门市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
  第九条 申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高技术产业重大专项、福建省项目成果转化项目计划,按国家、福建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申报程序办理。
  第十条 经正式批准的项目,由市计委和财政局与项目承担单位共同签定合同,对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

第四章 使用方式

  第十一条 采用无偿补助、贷款贴息和政府资本金注入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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