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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计委高技术产业预算内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计委高技术产业预算内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00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加快新兴产业形成和传统产业优化升级,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充分发挥厦门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以下称“市计委”)高技术产业预算内专项资金(以下称“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内基建资金中专项用于扶持高技术产业发展的部分。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计委和厦门市财政局(以下称“市财政局”)负责管理,各司其职。
  市计委:负责发布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审批,编制年度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和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稽查,并组织竣工验收和后评估,协调项目建设的重大事项。
  市财政局:根据市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管理专项资金,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使用方向和重点

  第四条 本办法实施扶持的项目不受技术源地和所有制的限制,主要是:
  1、厦门市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重点领域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2、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大、市场前景好的高新技术产业化建设项目;
  3、技术先进适用,可形成产业规模,填补和增强我市产业链发展中的产品、技术空白及薄弱环节。加速电子信息、石油化工、机械制造等主导产业的发展和传统产业的技术升级。提升海洋生物、生物医药、光机电一体化、软件等新兴产业。明显提高产业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的建设项目;
  4、有利于我市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节约能源、降低消耗、防治环境污染以及防灾减灾的建设项目;
  5、以优化农业产业结构,推进现代科学技术在农业中的应用为目标,促进农业优质、高产、高效的现代农业高技术产业化项目。
  第五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给予优先安排和扶持:
  1、列入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和福建省项目成果转化项目计划的项目;
  2、经相关部门认定属于国际国内领先技术,能明显提高厦门市产业技术水平、产业优势和经济效益的高技术产业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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