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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唐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第一条 为了正确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维护法制和政令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或授权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按规定程序制定,适用于本部门或本辖区某一方面行政管理工作,具有普遍行政约束力的规定、办法、细则、意见、通知、决定和命令等。
  对具体事项的布告、公告以及行政处理决定,行政机关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密级文件等,不属于本规定所称规范文件。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市人民政府对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依照本规定实施审查监督。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将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一式五份及其起草说明、制定依据一式一份,于颁发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机关负责报送。
  第五条 对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一)制定机关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或有效;
  (二)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三)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是否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相抵触;
  (四)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是否相矛盾;
  (五)规范性文件的结构、用语等形式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日常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承办。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审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可以要求报送机关进一步作出说明,也可征求有关机关、单位的意见。有关机关、单位应予协作,并在限期内回复。
  第八条 各有关单位认为某一规范性文件不合法或不当,可以向制定机关或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意见或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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