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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要害部门和要害部位保卫工作暂行规定

  (一)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和政治、宣传中心的部门或部位划为一级要害;
  (二)一旦发生问题将严重影响某一区域生产或职工安全的部位划为二级要害;
  (三)一旦发生问题将严重影响一个单位安全的划为三级要害。
  第七条 要害部门、要害部位的工作人员,必须由政治可靠和具有相应业务技术素质的人担任。下列人员不得在要害部门、要害部位工作:
  (一)反对党和国家现行方针政策的;
  (二)被判处徒刑缓期执行的、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监外执行、假释、所外劳教的;
  (三)刑满释放和解除管制表现不好的;
  (四)有重大犯罪活动嫌疑的;
  (五)违反劳动纪律,屡教不改的;
  (六)直系亲属有被政府处决,心怀不满的;
  (七)其他不适合在要害部门、要害部位工作的人员。
  第八条 对要害部门、要害部位工作人员,应建立定期分析思想情况的制度,发现不符合在要害部门、要害部位工作的人员,公安保卫部门要报请单位领导及时调整。
  第九条 要害部门、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必须认真制定和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制度和措施。这些措施主要包括:安全岗位责任制、门禁登记制、安全检查制、设备监修制、各项事故追查制和加强技术预防等措施。
  第十条 要害部门、要害部位应根据需要按规定配备武装警察、经济民警或其它警卫力量,加强昼夜警卫、值班、看守和巡逻。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发现要害部门、要害部位有重大治安隐患,可以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无故拖延不整改的,公安机关报请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十二条 要害部门、要害部位应建立要害档案,全面掌握要害部门、要害部位的业务活动和人员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 对执行本规定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后果的单位,对本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由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给予纪律处分、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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