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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

  5、职工脱离工作单位,中断工资关系时,其结余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仍保留在原单位名下的原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
  6、职工离退休、调离本市、出国定居时,其结存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可兑付给职工个人。
  7、职工在职期间去世,其结存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可由其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过户,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可办理提取手续。
  8、职工个人和单位缴交、继承或受遗赠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9、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增值部分除用于管理费和提取呆帐准备金外,均纳入城市住房基金,用于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
  10、职工支取、转移、查询住房公积金本息,除持必要的证明外,必须出示住房公积金手册。

四、住房公积金使用

  1、使用范围:
  (1)保证住房公积金所有人兑付;
  (2)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政策性抵押贷款;
  (3)购买国债或发放住房建设专项经营性贷款。
  2、使用条件:
  (1)职工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可使用本人及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金不足时,可按规定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政策性抵押贷款。
  (2)单位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可在本单位职工结存的住房公积金总额范围内,申请政策性抵押贷款。
  (3)住房合作社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可在社员单位职工结存的住房公积金额范围内,申请政策性抵押贷款。
  (4)政府的“安居工程”建设,可在住房公积金结存总额的范围内,申请政策性抵押贷款。
  (5)住房公积金在满足兑付和政策性抵押贷款后的余额部分,可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用于购买国债或发放住宅建设专项经营性贷款。
  3、使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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