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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道路、公共广场等废物箱设置的通知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道路、公共广场等废物箱设置的通知
(沪容环〔2006〕85号)


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迎世博文明行动”的精神,展现上海城市形象,配合开展“垃圾不落地、文明在我手中”活动,更加方便市民和游客投放废物,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设计并确定了在本市道路、公共广场等场所废物箱设置类型,同时拟订了《上海市道路、公共广场等废物箱配置导则》(以下简称《导则》)。现对进一步规范本市道路、公共广场等场所的废物箱设置通知如下:

  一、设置范围和进度

  1、根据《导则》,废物箱设置的重点范围是:主要景观道路及周边的中小道路;各类公共场所(剧场、影院、体育场馆、展馆、公园、公共绿地、广场、商场、机场、车站、客运码头、步行街等)周边道路。

  2、2006年12月31日前,内环线以内的地区及铁路站、机场、长途汽车站和客运码头等主要交通集散地及窗口地区所涉及的场所,应率先达到《导则》规定的设置标准。

  3、2007年12月31日前,在外环线以内地区及其他各类公共场所、旅游景点应达到《导则》规定的设置标准。

  4、2008年12月31日前,本市所有主干道和郊区的新城、镇应达到《导则》规定的设置标准。

  5、2009年12月31日前,本市所有道路、公共广场等应达到《导则》规定的设置标准。

  二、更新调整要求

  1、新增、更新废物箱,应按照《导则》要求选择适当的类型。

  2、现设置在道路、公共广场等场所的废物箱尚未到报废更新条件的,可在主要道路、公共广场按《上海市道路废物箱配置导则》设置的同时,将其调整、补充到中小道路设置,待报废更新时配置为B类废物箱。

  三、调查摸底和申报

  1、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周内,对辖区范围内的道路及公共广场等废物箱设置状况进行全面的摸底调查。

  2、调查后按照(附件二)所附表格,填妥后书面和E-mail同时报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环境卫生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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