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工作的通知
(渝文审〔2006〕3号 2006年6月2日)
各区县(自治县、市)安监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以下简称《条例》)和《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规定,切实搞好我市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范围
在我市行政辖区内的所有生产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简称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单位),都必须依法通过市安监局行政审查,并取得相应许可证明。
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实行备案证明管理。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是指《条例》附表确定的可以用于制毒的非药品类主要原料和化学配剂。
二、申请时间
在2006年6月15日前,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单位必须持规定的材料,向市安监局申请办理相应许可。
三、申请程序
(一)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单位填写《重庆市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申请书(第一类)》(见附件1)。
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单位填写《重庆市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申请书(第二类、第三类)》(见附件2)。
(二)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单位将《重庆市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申请提交材料清单》(见附件4)规定的全部材料报市安监局审查。
(三)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单位,由市安监局颁发许可证或备案证明。
四、人员培训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必须经过由安监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安监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单位分管技术、生产、销售的负责人,一般技术、管理人员可以由企业根据《2006年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知识考核大纲》(见附件5),自行组织培训,其考核结果视为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