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京郊边、少地区所在的区县文化委员会,对艺术表演团体演出的剧(节)目审查验收合格的,应填写《艺术表演团体赴京郊边、少地区公益性演出剧(节)目审查验收表》(以下简称《验收表》),并由区县文化委员会报送市文化局存档。
第八条 艺术表演团体深入京郊边、少地区乡镇和行政村进行享受政府补贴的演出,须持有京郊边、少地区所在的区县文化委员会开具的证明信。
演出后应填写《艺术表演团体赴京郊边、少地区公益性演出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并将填写好的《登记表》报送所在区县文化委员会存档。
第九条 市文化局和京郊边、少地区所在的区县文化委员会,负责对艺术表演团体的演出情况进行经常性或不定期的检查或抽查,以确保演出剧(节)目的健康和艺术质量。演出行业协会应对艺术表演团体的信誉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 每单场演出的统计标准为:每台剧(节)目的演出时间不得低于75分钟;观众人数原则不得少于100人。
不足上述标准的小型演出,按实际演出的时间累计,核算场次数;联合组台演出,各参演单位按参加演出节目的演出时间累计,核算场次数,即:每场75分钟。年度内累计时间不足一场的,可转入下一年度继续累计。
第十一条 京郊边、少地区的区县文化委员会,须于每年的6月20日和12月10日前,分别将填写好的《艺术表演团体赴京郊边、少地区公益性演出情况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和《登记表》,一并报到市文化局。
第十二条 《验收表》、《登记表》、《统计表》由市文化局统一设计制作。由京郊边、少地区的所在区县文化委员会管理和发放使用。
第十三条 市文化局对深入京郊边、少地区乡镇和行政村进行公益性演出的艺术表演团体,每场给予演出补贴人民币5000元。
对京郊边、少地区所在的区县文化委员会,每年为执行此项工作的成本投入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
第十四条 对执行此项工作不力的单位,应给予批评。情节严重的,应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员的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补贴经费由市文化局根据有关规定,经审核后每半年核拨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