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对深入京郊边、少地区
进行公益性演出实施经费补贴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文艺[2005]640号)
各区、县文化委员会,北京市演出行业协会:
为贯彻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扎实地开展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的精神,鼓励艺术表演团体多为京郊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乡镇的人民群众提供高质量的文艺演出,满足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需求,我局制定了《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对深入京郊边、少地区进行公益性演出实施经费补贴的暂行办法》(附后),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对深入京郊边、少地区进行公益性演出实施经费补贴的暂行办法》
二○○五年七月六日
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对深入京郊边、少地区进行公益性演出实施经费补贴的暂行办法
(2005年9月5日)
第一条 为贯彻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扎实地开展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的精神,鼓励艺术表演团体多为京郊边远山区和少数民族乡镇的人民群众提供高质量的文艺演出,以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的需求,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演出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京郊边远山区和少数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京郊边、少地区),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本市认定的51个边远山区乡镇和少数民族乡镇。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演出,是指艺术表演团体深入到京郊边、少地区的乡镇和行政村进行的非营利性或免费的演出。
第五条 公益性演出的剧(节)目,须是艺术表演团体创作、移植,反映时代主旋律,弘扬民族文化,健康向上,具有一定艺术水准,受广大人民群众欢迎的剧(节)目。
第六条 京郊边、少地区所在的区县文化委员会,每年应根据乡镇和行政村村民的文化需求,做出演出的年度计划,报市文化局批准。同时负责组织对艺术表演团体演出的剧(节)目内容和艺术质量进行审查验收。
北京市演出行业协会,根据京郊边、少地区所在的区县文化委员会的年度要求,负责向有关艺术表演团体发布信息。同时配合区县文化委员会,做好剧(节)目内容和艺术质量检查验收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