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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04年小学初中入学工作的通知

  (十一)各区县和各中小学均须执行市教委统一规定的时间表(附后)。
  各中小学都要按区县教委规定的日期发正式"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放假日期前,各小学要负责本校毕业年级学生的教育工作。
  各区县要严格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控制新生的非正常流动,尤其要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公办校擅自接收已被其它校录取的新生,以保障各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各区县教委应按规定时间将本区县小学、初中入学办法报市教委。小学、初中入学工作结束后,各区县要认真总结经验,并按规定时间将总结的书面材料和统计好的快报表报送市教委基础教育处。
  四、切实做好流动儿童少年入小学、初中借读工作
  各区县在进行小学、初中入学工作的同时,要按《北京市对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暂行办法》(京政办发[2002]1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等文件的要求,做好与流动人口管理等管理部门的协调工作,积极创造条件,采取主动态度,安排在我市居住的外省市户口适龄儿童、少年入小学、初中借读。
  申请在本市借读的学生,可于开学前一周按照《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小学接收借读生管理的通知》(京教基[2002]36号)中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在小学、初中入学工作中,对持有区县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开具的 "原北京下乡青年子女身份证明" 、市(区、县)教委开具的 "台胞子女就读批准书"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开具的 "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介绍信" 及其父或母的 "进站函" 、部队师(旅)级政治部开具的军人随军家属证明、我市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开具的学生与父(或母)关系证明及其父(或母)本市常住户口登记卡的适龄儿童和小学毕业生,或持有"中建二局一公司职工子女身份证明"的适龄儿童和小学毕业生,以及有政府人事部门签发有效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北京市引进人才子女、外省市驻京机构人员子女、在京投资企业人员子女和留学回国人员子女,按有本市户口的学生对待。
  五、加强中小学的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在初中免试入学的同时,各区县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中小学教育教学质量的监控和评估,以保证教育质量的稳步提高。小学毕业考试要坚持学校自主命题的原则。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具体办法,确保试题的质量。
  小学毕业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考试的范围、目标、方式均应按市基教研中心制定的考试说明执行。各区县和学校要从提高学生全面素质、培养学生创新意识的目的出发,积极进行小学毕业考试内容与方法的改革实验,正确引导小学教育教学改革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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