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接收寄宿生,可按办学体制改革试点校和民办学校小学入学登记时间进行。初中接收寄宿生,可与其它一般公办校接收走读生同期或在其后进行入学工作。
(八)企事业办的公办子弟学校可以接收主办单位子弟入学。学校须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分配初中新生前,将主办单位职工子弟的名单报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批准名单将学生分配给报批的学校。对批准名单中在本市外区县就读的小学毕业年级学生,由子弟学校派专人持学校的介绍信和区县批准的入学名单,按时到学生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登记,并按规定时间领取该生的"初中入学登记表"。
学校可以按报经区县教委批准的名单接收"共建"单位的职工子弟入学,并按企事业办子弟校接收子弟生的程序和时间操作。区县教委要规范"共建"行为,严格控制"共建"学校的校数和其接收"共建"单位职工子弟的人数,有关"共建"双方的单位名单和学校收"共建"单位学生比例,要与区县小学、初中入学工作方案一起报市教委备案。
(九)各区县教委应将外区县学校在本区县接收初中新生的计划,纳入本区县初中入学工作中一并完成,为其确定录取名单,并及时将录取学生的 "初中入学登记表" 转有关区县教委。录取校必须接受各区县的录取结果。在规定程序和时间内未完成初中入学计划的学校,不再进行补录工作。
各校录取外区县小学毕业生的初中新生名单,经本区县教委主管科室批准盖章。录取校于规定时间派专人持学校的介绍信和区县批准的入学名单到学生所在区县提取新生"初中入学登记表",各相关区县主管部门应予以配合和支持。
(十)各区县应保证小学、初中入学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中小学校均不得收取入学报名费。
在初中入学工作中,传统项目学校对特长生进行文体特长测试,特色学校进行单项测试,民办学校及办学体制改革试点校按规定对入学者进行测试,需向参加测试的学生收取费用的,分别严格按照《关于测试小学毕业特长生收费标准的函》(京价(收)字 [1998] 第 288号)和《关于民办学校及教育改革试点学校测试考试收费标准的函》(京价(收)字 [1999] 第 119 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各学校要执行市教委京教财[2002]43号文件,远郊十区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交杂费;城近郊八区低保户的学生免交杂费,其他小学、初中新生报到时,按规定应缴纳一学期的杂费(办学体制改革试点校可按物价管理部门的批准,收取一学年的学杂费;民办学校可按规定收取一学期或一学年的学杂费)。各类学校的收费,均要以物价等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单位作为每次收费的单位,不得跨期收费,更不得超越"北京市中、小学统一收费项目、标准卡"的规定自立项目乱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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