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相关政策和规定
(一)凡年满6周岁(1998年 8月 31日以前出生)且具有本市正式常住户口的适龄儿童均须登记入学。个别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由区县教委报区县政府审定并报市教委备案,可适当推迟入学年龄。
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小学毕业生,区县教委安排其到公办中学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二)小学由各区县教委为其划定入学登记范围。适龄儿童由其家长(或监护人)带领,在规定的时间持户口卡到户口所在地区小学办理登记入学手续。家庭实际居所不在户口所在地的适龄儿童,可持房屋居住证及全家户口簿等必要证明,到实际居所所在区县教委指定的小学办理登记入学手续。
初中按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收生范围和规定的入学办法接收小学毕业生入学。有本市正式常住户口的小学毕业年级学生,应按时填写"初中入学登记表",按所在区县教委的具体规定进入初中。
小学毕业生可在学籍所在区县升入初中,也可以申请回户口所在区县或随其父母迁入的新住址所在区县升入初中(以房屋居住证及全家户口簿等有关必要证明为据)。决定回户口所在区县和到家庭新住址所在区县入初中就读的小学毕业年级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在就读的小学填写 " 初中入学登记表 " ,由小学学籍所在区县教委审核加盖公章,再到户口或家庭新住址所在区县教委办理登记手续,之后将 "初中入学登记表" 交回就读的小学。该生将由登记部门分配入学,分配的方式由各区县自行确定。办理了非学籍所在区县登记入学手续的学生,小学学籍所在区县不再保留其初中入学资格。
(三)各区县和各中、小学对持有烈士子女、台籍学生、华侨子女身份证明的适龄儿童和学生,在同等条件下应给予照顾。
(四)盲人学校、聋人学校、专收智力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的学校(班),要按时做好新生入学工作。各区县对入特教学校和特教班有困难的适龄儿童,要根据其残疾程度,安排好入小学随班就读;对小学毕业年级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采取到中学随班就读、到中学举办的特教班、转入特教学校等多种办法妥善安排,确保他们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五)初中入学特长生测试工作由区县教委和相关部门统一组织,测试内容只限学生所报特长。各校接收特长生的名单须报区县教委批准。经批准接收外区县特长生的学校,应将已接收特长生名单及时通知被录取学生小学学籍所在区县教委。
(六)外国语学校、徐悲鸿中学等按规定可对学生进行单项测试的学校,可以按文体、科技传统项目校接收特长生的程序和时间进行初中入学工作。设置英语以外语种和第二外国语课程的学校,其初中入学办法由区县教委制定,报市教委备案后执行;其中经批准跨区县接收初一新生的学校,按文体、科技传统项目学校接收特长生的程序和时间进行初中入学工作。
(七)凡报名入寄宿制学校寄宿学习的学生,入学时须向学校出示学生本人2004年 5 月份以后在本市区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一般性体格检查(含肝功化验)的体检证明。学校可不接收经体检证明不适宜在校寄宿就读的学生为寄宿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