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工作的通知
(浙委办[2006]8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红十字总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4]85号)精神,大力推进我省红十字会事业的发展,充分发挥各级红十字会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下简称
《红十字会法》)和《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以下简称
《实施办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红十字会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红十字事业的领导
红十字事业是一项关爱人的生命和健康,促进国际和平和人类幸福的崇高事业,在国际上具有很大影响。浙江省红十字会自成立以来,奉行国际红十字运动的基本原则和宗旨,遵照中国红十字总会的要求,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致力于“动员人道力量、改善最易受损害群体的境况”,协助各级党委政府开展救灾、救护、救助等人道领域的工作,是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大力加强和发展新时期的红十字事业,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国家的需要、人民的需要,也是时代发展的需要,对我省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全面建设“平安浙江”,加快推进“文化大省”建设,基本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红十字事业,切实关心和支持红十字会工作,把依法支持红十字事业发展摆到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使红十字事业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县以上红十字会要建立党的组织,党委和政府都要明确一位负责同志联系红十字会工作,进一步加强对红十字会工作的领导。要认真贯彻落实
《红十字会法》和
《实施办法》,依法保障各级红十字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发挥红十字会在协助政府开展人道主义援助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要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全社会支持红十字会工作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