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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七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是:

  (一)听取工作汇报;

  (二)询问有关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情况;

  (三)查阅有关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监督执法案卷和有关会议记录等文件资料;

  (四)抽查有关企业和施工现场,检查监督管理实效;

  (五)对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反馈监督检查意见。

第五章 对工程参建各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内容主要是: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情况;

  (二)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情况;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

  (四)三类人员经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情况;

  (五)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制定和实施情况;

  (七)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办理情况;

  (八)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制定情况,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提供及使用管理情况;

  (九)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及实施情况;

  (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建立与落实情况;

  (十一)企业内部安全生产检查开展和事故隐患整改情况;

  (十二)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公示与监控情况;

  (十三)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情况;

  (十四)其它有关事项。

  第二十九条 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方式主要是:

  (一)听取工作汇报或情况介绍;

  (二)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和资质资格证明;

  (三)考察、问询有关人员;

  (四)抽查施工现场,检查履行职责情况;

  (五)检查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整改情况;

  (六)反馈监督检查意见。

  第三十条 对工程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将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纳入监理规划的情况,以及在监理规划和中型以上工程的监理细则中制定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面情况;

  (二)审查施工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取得考核合格证书和操作资格证书情况;

  (三)审核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

  (四)审核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情况;

  (五)审核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是否符合投标时承诺和相关安全生产标准要求情况;

  (六)复查施工单位施工机械和各种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情况;

  (七)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八)定期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

  (九)向施工单位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整改事故隐患情况或暂时停工情况;整改结果复查情况;向建设单位报告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情况;向工程所在地区县建委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情况;

  (十)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十一条 对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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