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按照市建委制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结合本区县实际和管理职责,制定有关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建立下列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一)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制度。按季度发布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并抄报市建委。
(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严格落实市建委联络员制度的有关工作,并可在辖区施工项目中设置安全生产联络员,建立与辖区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联系会议制度。
(三)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制度。在重大节日、重要会议、特殊季节、恶劣天气到来和施工高峰期之前,有针对性地提早作出符合实际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
(四)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公示和跟踪整改制度。向社会公布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名录、整改措施及治理情况。
(五)建筑工程安全重大事故约谈制度。区县建委负责人要与发生事故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有关责任主体的负责人进行约谈告诫,并将约谈告诫记录向社会公示。
(六)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档案管理制度。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政处罚、事故处理等行政执法文书、记录、证据材料等立卷归档。
(七)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信用监督制度。按照市建委要求,及时将建筑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不良行为上报市建委。
第十九条 根据全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年度工作目标和工作要点,制定本区县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意见。
第二十条 负责辖区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加强施工安全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法进行处罚。对需要降低或者吊销企业资质、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及时上报市建委。
第二十一条 按照市建委部署,组织辖区内建设工程的施工企业参加文明安全工地创建活动。
第二十二条 负责辖区内四级重大事故的调查工作,并按照规定及时将调查处理结果报告市建委。协助市建委调查处理三级重大事故。
第二十三条 当按照市建委要求,完善应急抢险指挥机构,做好应急抢险工作。
第二十四条 通过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平台,及时上报辖区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信息。
第二十五条 及时受理有关施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事故隐患及事故的举报和投诉,依法受理安全生产信访事项。
第四章 市建委对区县建委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
(二)建立完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规、标准情况;
(三)建立和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情况;
(四)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情况;
(五)建筑工程重大事故防范措施、重大事故隐患督促整改情况;
(六)开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执法情况;
(七)其它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