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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办法》的通知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二)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任职考核制度;

  (三)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制度;

  (四)建筑工程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制度;

  (五)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六)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

  (七)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八)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有关制度。

  第八条 建立下列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一)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制度。并按季度发布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

  (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市建委在各区、县建委及部分集团、总公司(含中央、外地在京企业)中设置安全生产联络员,每月召开联络员会议。

  (三)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制度。在重大节日、重要会议、特殊季节、恶劣天气到来和施工高峰期之前,有针对性地提早作出符合实际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

  (四)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公示和跟踪整改制度。向社会公布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名录、整改措施及治理情况。

  (五)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层级监督制度。市建委对区县建委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相关区县建委对跨区县项目进行施工安全监督,对区县建委监督工程进行抽查,并对重要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进行重点检查。

  (六)建筑工程安全重特大事故约谈制度。市建委负责人要与重特大事故发生地区县建委负责人约见谈话,分析事故原因和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工作措施。

  (七)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制度。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人员每年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八)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档案评查制度。市建委每年组织一次评查,检查区县建委关于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政处罚、事故处理等行政执法文书、记录、证据材料等立卷归档的情况。

  (九)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市建委完善北京市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入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 制定全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年度工作目标和工作要点。

  第十条 组织全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和与区县建委的联合检查。

  第十一条 组织全市的创建文明安全工地活动,每年进行文明安全工地检查验收,并公布结果。

  第十二条 负责三级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建筑工程重大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

  第十三条 负责组织全市建筑工程应急抢险工作,建立应急抢险指挥机构,组织应急抢险队伍,编制应急抢险工作预案,完善应急抢险工作程序,定期组织应急抢险演练。

  第十四条 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市统一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市建委和区县建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的共享。

  第十五条 依法受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信访事项,对区县建委信访处理意见进行复查,并办理对区县建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行政复议。

第三章 区县建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 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强制性标准及市建委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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