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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办法》的通知
(京建施〔2006〕140号)


各区、县建委,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范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行为,根据《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及有关法律法规,我委制定了《北京市实施<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执行。

  附件:北京市实施《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办法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二00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北京市实施《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和区县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建委)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和装饰装修等实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督促各方主体履行相应安全生产责任,以控制和减少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众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以人为本”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遵循属地管理和层级监督相结合、监督安全保证体系运行与监督工程实体防护相结合、全面要求与重点监管相结合、监督执法与服务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保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市建委负责全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建委负责辖区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实施工作。

  北京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总站和区县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按照委托的职责,负责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督检查的具体实施工作。北京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总站负责指导区县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市建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及强制性标准,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制定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地方标准和有关措施。

  第七条 制定、完善下列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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