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后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的余额部分,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参照城镇职工的标准支付丧葬费。丧葬费标准高于个人账户余额的,按个人账户余额支付丧葬费;丧葬费标准低于个人账户余额的,按标准支付丧葬费,个人账户的剩余部分并入调剂金。
七、待遇调整
(一)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应根据本地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生活消费指数、物价指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及待遇调整储备金的规模等因素,会同区县财政部门共同制定本区县待遇调整方案,报区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对已领取养老金待遇水平偏低的人员各区县可给予适当补贴。
八、保险关系的转移和衔接
(一)参保人迁居外省市,迁入地已建立农保制度的,应将其保险关系连同个人账户资金转入迁入地的农保经办机构;迁入地未建立农保制度的,按参保人个人账户积累总额计算退保金额,一次性退给参保人。
(二)参保人在本市区县之间迁移的,应将其保险关系连同个人账户资金转入迁入区县的农保经办机构;参保人在本区县内迁移的,只转移保险关系。
(三)整建制农转居后,需要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农转居人员,可将其农保个人账户资金作为补缴资金。转居后从事个体、灵活就业的人员,其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可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参保人转为城镇居民后退保的,按参保人个人账户中个人和集体缴费计算退保金额,一次性退给参保人。财政补贴并入调剂金。
参保人员在其它情况下要求退保的,只退个人缴费部分,财政补贴并入调剂金。集体补助是否退给集体由区县政府确定。
(五)已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本市农民工,达到退休年龄时,可将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全部划转到其户口所在区县农保经办机构,建立农保个人账户。按照农保的规定计发养老金。
九、 其它
(一)未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小城镇户籍人员是否参加本保险由区县政府确定。
(二)因特殊原因超过缴费年龄,集体和个人具有缴费能力,男超过60周岁、女超过55周岁自愿参加本保险的人员,应一次性缴纳保险费。女满55周岁未满60周岁的人员,按照女54岁参保的缴费标准缴费;超过60周岁的男、女人员,按照男59岁参保的缴费标准缴费。从参加保险的次月起开始领取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