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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实施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指导意见的具体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2月12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12日)废止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实施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指导意见的具体办法》的通知
(京劳社农发[2006]75号)


各郊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5]62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制定了《关于实施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指导意见的具体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关于实施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指导意见的具体办法
     2、计算公式
     3、缴费测算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二OO六年五月十九日

  附件1
  关于实施北京市农村社会
  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指导意见的具体办法

  为促进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农保)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5]62号),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具有本市农业户口,男16-60周岁、女16-55周岁的各类人员适用本办法。
  二、农保基金
  农保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一)个人账户资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财政补贴及其利息。
  (二)调剂金:农保基金增值收益扣除应记入个人账户利息以后的剩余部分,其他可并入农保基金的资金。
  三、保费缴纳
  农保缴费,原则上按照预期领取的养老金不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高于本市上一年城镇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平均水平确定,并根据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本市上一年城镇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平均水平的变化做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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