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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本人《居民身份证》及《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登记证明等证件的复印件、技能鉴定证书复印件、职业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直接发给申请者本人。

  第十二条 劳动力市场建设。各级财政要安排资金,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各地要按照省“金保工程”建设总体部署,对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统一规划,整合资源,整体推进。

  第十三条 预决算管理和日常管理

  (一)每年年度终了前,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财政部门预算编制要求,提出本地区下年度就业再就业资金需求,包括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部分、申请财政预算安排部分以及其他渠道筹集资金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按规定批准后编制本地区年度资金计划,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二)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直接发给申请者个人的职业培训补贴、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采取按进度预拨、年终清算方式。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批准的年度资金计划提出职业培训补贴、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用款申请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年度资金计划、工作进度等情况审核并拨付资金。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按规定审核各项就业再就业补贴申请,按要求转报需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的相关材料,并按照财政部门要求及时报送直接支付给申请者个人的补贴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各级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对各项就业再就业资金补贴(用款)申请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及时拨付资金;对直接拨付申请机构的款项,要将有关资金拨付情况及时抄送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对由劳动保障部门直接拨付申请者个人的资金,要加强监督管理,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

  (四)年度终了后,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劳动保障部门认真做好就业再就业资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对预拨的各项补贴资金及时进行清算,对就业再就业资金年度收支决算情况进行分析和说明,并按要求将审核汇总后的就业再就业资金年度决算及时报送上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

  就业再就业资金年度终了如有结余,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 有条件的地区,可积极探索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职业培训补贴、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给申请者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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