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招用被征地农民符合规定的,可享受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申拨程序可参照上述规定,具体的补贴办法和标准由各市、县(市、区)政府确定。
(二)对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按浙政发〔2006〕16号文件规定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季度(或半年度、年度)终了后,按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上半年、上年)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或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就业证明、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季度(或上半年、上年)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等凭证,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直接发给申请者本人。补贴标准按其实际缴费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的2/3。
第八条 小额担保贷款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以及高校毕业生自愿到县级以下的基层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凭《再就业优惠证》或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或失业登记证明或高等院校毕业证明,经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或其委托的社区居委会)审核,当地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向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微利项目的贴息实行“先付后贴”的办法。借款人按约定结息方式向经办商业银行支付利息后,可持完息凭证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贴息,贴息资金申请报告需附小额担保贷款合同复印件、贷款人从事微利项目证明、贷款人还本付息凭证等资料,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直接发给申请者本人。
第九条 岗位补贴。对在公益性岗位和机关事业单位勤杂岗位安排持《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当地财政可根据本地实际提供适当的岗位补贴。
第十条 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补助。对参加见习训练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有条件的地区可给予一定的补助。
第十一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生活确有困难的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可向《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登记证的发证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每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不得重复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