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本人《居民身份证》及《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登记证明等证件的复印件、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培训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还需附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相关就业证明。
培训补贴申请报告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由劳动保障部门按照规定标准直接拨付申请者本人,其中:对未就业人员按照不超过500元给予补贴;对6个月内实现就业人员按照不超过2000元标准给予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申请者实际支付的培训费。
在确保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使用效果和安全性的前提下,对生活确实困难、无力垫付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内费用的符合条件人员,各地可结合地方实际,采取必要的切实有效的帮扶措施。承担帮扶任务的培训机构可为符合条件人员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补贴资金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直接拨付帮扶机构。生活确实困难对象由各地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第七条 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办法。
(一)对企业(单位)的社会保险补贴。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按照浙政发〔2006〕16号文件规定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企业(单位),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在申报缴费时应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季度或半年终了后,按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上半年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季度或上半年企业(单位)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缴费的明细账(单)、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于30日内将资金直接划入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对未参加社会保险和未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或请款手续和相关凭证材料不齐全的企业(单位),以及招用本企业(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未满6个月人员的,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