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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二)坚持有利于建立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的原则;

  (三)坚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

  (四)坚持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范围

  (一)职业介绍补贴;

  (二)职业培训补贴;

  (三)社会保险补贴;

  (四)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五)岗位补贴;

  (六)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补助;

  (七)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八)劳动力市场建设;

  (九)《再就业优惠证》等工本费;

  (十)经各级政府或县以上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共同批准并报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备案的其他支出。

  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可根据就业再就业形势的变化、扶持政策的调整和各项资金到位等情况对具体支出项目进行修订。

  第五条 职业介绍补贴。各类职业介绍机构按规定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可按经其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后实际就业人数,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只能按每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

  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经其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后已实现就业人员名单及免费职业介绍服务证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登记证明或求职登记证明等证件的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录用备案证明等相关就业证明、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申请报告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直接划入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按规定提供免费服务。各地在确保职业介绍补贴资金使用效果和安全性的前提下,可根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总量、服务质量、服务效果和机构收入等情况,统筹安排好职业介绍补贴资金预算,按照其免费职业介绍服务进度、绩效情况拨付资金。

  第六条 职业培训补贴。经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培训后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可向《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登记证发证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每位符合条件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职业培训补贴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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