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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促进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5月9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9日)废止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社字〔2006〕37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16号)和《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浙江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16号)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再就业资金,是指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内外等各种渠道筹集的,用于政府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各项资金。主要包括:

  (一)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再就业资金;

  (二)上级转移支付补助的就业再就业资金;

  (三)利息收入;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三条 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原则

  (一)坚持有利于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有利于提高就业质量和效果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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