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
深化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06]57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水利厅《关于深化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关于深化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实施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
省水利厅 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为深化水价改革,加强水资源管理,优化产业结构,大力推进全社会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切实保护水资源,促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按照全国水价改革与节水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关于理顺价格关系、从体制和机制上推动节约用水和保护水环境的要求,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扩大水资源费征收范围,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除国务院明确规定免征水资源费的用水项目外,其他用水项目包括水电厂发电用水和火电厂循环冷却水以及超限额的农业灌溉用水均需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减免水资源费。对城市市政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外的水资源费,要根据各地水资源的分布状况、产业结构调整的进展情况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适当进行调整。
各级行政监察部门要加大对水资源费征收情况的监察力度,对擅自减免水资源费造成国家收益流失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
二、调整理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各级政府要根据现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权限,按照《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认真测算,兼顾下游水价的前提下,先将非农业用水调整到“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水平。在巩固现有农业水价秩序和管理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加大投入,努力实现农业用水支渠口以下计量收费。建立农民用水者协会,由其负责监督计量收费管理以及农业末级渠系的管理,实行“水价、水量、水费、面积”四公开的公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