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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流通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一)每年6月底前,由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确定年度流通业专项资金的申报重点及相关事项,联合下发项目申报通知,布置流通业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

  (二)各级财政、经贸部门要严格把好项目审核关,财政部门侧重于项目的投资额度、资金使用绩效等审核;经贸部门侧重于项目的申报条件、内容等审核。

  (三)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使用原则和使用范围的省内商贸流通企业,均可申请流通业专项资金补助。申请时一般应提供以下材料:

  1.流通业专项资金申请文件及申请表;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实施、投资额度等情况专项审计报告书;

  3.当地财政提供配套资金的项目,应提供同级财政部门配套资金的证明文件;

  4.申请补助项目所产生的绩效情况说明材料;

  5.其它要求提供的材料。

  (四)项目申请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向属地财政和经贸部门上报申请文件和有关材料,其中:县属(含经济强县)企业上报材料由县(市、区)财政和经贸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联合上报市财政和经贸部门;市财政和经贸部门对全市上报材料进行统一审核汇总后,于8月底前联合行文上报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省属企业上报材料需经省级主管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并汇总后,于8月底前正式行文报送省财政厅、省经贸委。逾期或材料不齐的项目将不予受理。

  (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根据各自职能对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对重点项目进行论证,提出项目安排及补助资金的审核意见,于10月底前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贸委将年度流通业专项资金联合下达到市、县(市)财政、经贸部门。

  第十条 年度省级商贸流通重点(示范)企业、省级社区商业示范社区(企业)奖励方案由省经贸委提出,经省财政厅审核后,在下达流通业补助资金时一并下达奖励资金。

  第十一条 流通业专项资金的监督与管理。

  (一)市、县(市)财政部门对于省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应及时、足额拨付到项目申请单位。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

  (二)项目申请单位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资金后,应严格按规定使用,并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处理。

  (三)各级财政、经贸部门要加强对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逐步建立健全绩效评价制度,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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