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以优化结构和资源配置为重点,促进流通领域技术进步,提高流通现代化水平。支持在全省有示范引导作用的项目,以点带面,提高流通产业整体竞争力。
(三)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按照年度确定的流通业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在全省范围内,科学、规范地选定项目。
(四)坚持择优扶强、保证重点和适当向欠发达地区倾斜,原则上不支持单纯的基本建设项目和传统流通业态扩建项目。
(五)省、市、县三级政府资金共同支持的原则。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应根据财力可能,相应建立支持流通业专项资金。市、县(市、区)组织申报的符合流通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项目,当地财政部门已按一定比例配套扶持的,省流通业专项资金给予优先扶持。
第六条 流通业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培育大型流通企业。支持具有竞争优势的流通企业通过各种有效方式整合资源,做强做大。重点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省内跨区域经营的大型流通企业。
(二)推进流通现代化。支持发展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支持利用现代流通技术改造传统商业和老字号企业;支持现代流通技术的应用、推广及相关人才的培训等项目。
(三)加强便民服务体系建设。鼓励有实力的企业以连锁经营的方式参与社区商业建设;鼓励发展社区商业相关的项目和相配套的配送体系建设;支持市民需要,但市场调节不到位,具有公益性的项目。
(四)其他。包括:特色商业街区、特色市场建设;现代会展;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已享受省政府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不得在同一年度内申请流通业专项资金。
第八条 流通业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流通业专项资金采取补助和奖励相结合的支持方式。
(一)对一般流通业发展项目采取财政补助的方式,即根据企业流通业发展项目的投资额度,由流通业专项资金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补助。
(二)对经有关部门认定的省级商贸流通重点(示范)企业、省级社区商业示范社区(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九条 流通业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