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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流通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7月16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停止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流通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企字〔2006〕105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经贸委(贸易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流通现代化进程,促进我省现代服务业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 〔2005〕58号)的精神,特制定《浙江省流通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八日

  浙江省流通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更好地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流通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加快我省流通现代化进程,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5〕58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浙江省流通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流通业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统一安排,专款专用。

  第二条 流通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以国家和省有关流通业发展的政策为依据,符合我省产业发展规划及区域发展导向,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和有效地使用。

  第三条 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鼓励支持我省重点流通项目建设、大型流通企业培育和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促进建立以市场为基础、企业为主体、政策为导向的发展机制,进一步增强流通产业的综合竞争力。

  第四条 流通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根据省政府当年工作重点,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要求,由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研究确定。

  第五条 流通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公共财政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于推进流通现代化的引导和促进作用。重点扶持社会效益好、服务功能强、满足群众生活和流通产业发展新需求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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