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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保局等部门制定的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开展督促检查。环保专项行动中,省环保局牵头会同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督查组,通过明查暗访等方式对各市(州)自查自纠阶段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重点企业进行督办。2006年环保专项行动结束前,省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挂牌督办企业污染治理达标情况进行验收。

  (五)搞好工作总结。各市(州)政府对加强环境保护、整治企业违法排污工作进行认真总结,于10月30日前将情况报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几点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高度,将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工作制度,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务求取得明显成效。经省政府同意,成立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研究部署加强环境保护、查处企业违法排污问题的工作任务,研究确定省级挂牌督办企业名单,组织开展监督检查,研究采取限期整改或停产关闭的措施。

  (二)加强部门协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明确任务,落实责任,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建立健全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形成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合力。省环保局负责确定工作任务,组织监督检查和信息管理工作。省监察厅负责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环境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对不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职责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省发展改革委负责配合环保部门清理国家投资的违法建设项目。省经委负责清理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落后工艺和产品,配合环保部门清理地方投资的违法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省工商局负责依法注销或吊销政府取缔关闭的违法排污企业的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违法排污企业依法取缔。省司法厅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教育活动,为群众维权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省安监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监管。省建设厅负责督促各市(州)政府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协调解决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问题。

  (三)严格依法行政。要坚持依法办事,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坚决纠正地方制定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各种“土政策、土规定”;对达不到环境保护要求,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且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产治理或关闭。通过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惩治力度,坚决遏制污染反弹现象,切实解决危害群众切身利益的环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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