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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保局等部门制定的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对2003-2005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建设项目是否执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相关部门有无违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擅自批准项目建设或擅自为其办理征地、施工、注册登记、生产(使用)许可证的情况;环保部门是否存在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越权审批等违纪、违规行为。

  (三)整治企业违法排污行为。

  1.集中整治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和隐患。对生活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取缔所有污水排放口,清理垃圾堆放场和畜禽养殖场。

  2.对各类开发区内的企业和建设项目进行检查。对未达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实施停产治理,未经审批或未履行“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停建。

  3.对辽河流域污染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向辽河排放污染物的化工、食品加工、糠醛等重点污染源进行集中整治。

  (四)开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贯彻执行情况检查。主要是检查有无应征收未征收或未足额征收排污费、擅自降低或提高征收标准的行为;排污费减免及缓缴审批手续和行政处罚程序及处罚标准是否合法;排污费征收是否使用专用票据等。进一步规范排污费征收程序和标准,严肃查处执法不严、人情收费、以权谋私等问题。

  三、方法步骤

  (一)开展宣传教育。在新闻媒体上开辟专栏和专题,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使广大干部和群众提高环境保护意识,积极参与和支持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对污染环境行为的监督,在全社会形成人人保护环境的氛围。

  (二)组织自查自纠。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内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的自查自纠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地应将本地区挂牌督办企业名单和饮用水源保护区名单及保护区内企业情况、各类开发区及区内企业违法情况、检查违反“三同时”建设项目情况分别于6月30日、7月30日、8月30日前报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局)。

  (三)加强社会监督。省、市(州)、县(市)环保部门和监察部门继续对重点、热点、难点环境问题和超标排污企业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问题实行挂牌督办。要公布违法排污企业名单、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和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畅通投诉渠道,充分发挥公众和社会的参与及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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