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政府采购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
各地、各部门要抓紧制订和完善与
《政府采购法》相配套的制度和办法,建立政府采购行为规范和责任追究制度。用制度来指导和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约束政府采购行为。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操作流程、质量控制等制度,采取上岗考核、服务承诺和项目责任制等措施,强化内部约束机制,提高政府采购的质量和服务水平。要加快建设全省统一开放、资源共享的评审专家库和供应商库,建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供应商的考核评价、进入退出等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办法,加强对协议定点商品服务价格的动态监测,严肃查处供应商或采购人的违规行为。要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不断扩大协议定点采购的范围。
六、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
建立和完善财政统一监管、有关部门专业监督相结合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各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对本部门或本系统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职能,审计、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作用,使政府采购从外部监督为主转向外部和内部监督并重。采用联合检查、专项检查、年度考核和日常监督等形式,加强对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活动的监督,重点抓好采购金额较大或社会影响较广的采购项目的监督。加大对商业贿赂等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有效防止和消除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各种腐败现象和不规范行为,促进政府采购各项政策和制度的全面落实。建立和完善供应商质疑、投诉机制,发挥广大供应商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逐步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政府采购监督体系,确保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
七、加快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
按照“统一规划、分级建设、适当超前、逐步到位”的原则,结合“电子政务”和“金财工程”建设,加快省、市、县三级政府采购门户网站和信息管理系统的规划和建设。以“浙江政府采购网站”为平台,以政府采购专家的网上自动抽取和网上协议采购为突破口,逐步开展政府采购网上申报、审批等管理和服务,提高采购效率和工作效能,实现政府采购管理和运行的一体化。大力推行政府采购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统一全省采购信息的发布渠道和媒体,增强政府采购透明度。采取政府采购“办事窗口”或“一站式服务”等形式,简化办事环节,提高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