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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工作的意见


  三、完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

  要把完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与建立“统一招投标平台”工作结合起来,加快推进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采购运行的职能分离、机构分设。各地目前仍隶属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集中采购机构,要在2006年年底前完成与原所属行政管理部门的隶属关系调整或机构分设,依法独立运行,并将政府采购活动纳入“统一招投标平台”进行集中交易。集中采购机构要与财政等有关职能部门、招投标管理机构建立相互协调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进一步理顺与“统一招投标平台”、招投标管理机构、财政等部门的职责和工作关系。招投标管理机构要协同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管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现场监督,负责做好与有关职能部门的协调和沟通。

  积极探索和完善县级政府采购运行模式。县级政府采购管理和执行模式,要按照“既符合法律规定,又有利于操作运行”的原则进行。对已设立集中采购机构且采购规模较大的县(市),其集中采购机构可以作为地级市以上政府采购中心在当地设置的分支机构。未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县(市),当地的集中采购业务可委托省、市两级政府采购中心或其他具有资质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进行,或通过推行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网上采购等办法解决。

  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的法定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起《政府采购法》赋予的各项监督管理职责,依法承担政府采购的政策制订、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拟定、采购方式审批、评审专家库和供应商库管理、采购活动监管和代理机构考核,以及采购预算、资金管理等监管职能。在强化集中采购管理、发挥集中采购机构作用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对分散采购及其他采购当事人的监管。大力发展和规范政府采购代理市场,逐步建立全省统一开放的区域性政府采购代理市场,加快实现政府采购行业的自律管理。

  四、不断扩大政府采购规模

  各市要结合实际,科学合理地制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扩大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的范围,逐步把政府重要物资列入集中采购目录。各地要逐步把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纳入政府采购范围,财政、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和沟通,在建设工程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上做到信息共享,资料互用,政策衔接,工作对接,促进建设工程政府采购的规范管理。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严格按政府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加强对分散采购的监督管理,纠正各种逃避政府采购的行为。各级财政部门要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全面推进采购资金的国库集中支付,从源头上把住采购项目安排的合理性,从程序上监督采购预算执行的规范性,从支付上把握财政资金使用的有效性,确保政府采购资金的安全、有效和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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