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研究医药、化工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建议。
7、负责药品、药械储备及紧急调度。
8、负责市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协助省级主管部门做好监控化学品的生产管理和监督。
9、负责汇总上报辖区内化肥生产企业的年度化肥生产计划,负责农药生产企业农药批准证书申请的初审工作。
10、参与行业内企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工作。
11、参与市级医疗机构药品联合招标采购工作。
12、指导和联系医药、化工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中介组织。
13、承担市新药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医药产业发展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14、承担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六)人事教育处(老干部处)
1、协助委党委管理直属单位领导干部队伍建设。
2、负责委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出国政审等工作。
3、负责委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系统关工委、市工交系统离退休人员服务中心的工作。
4、组织实施全市工程技术职务系列评审工作。
5、负责制订全市工业经济管理人员和企业经营者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市经济管理培训中心的工作。
6、承担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七)组织宣传处
1、指导市属工交系统归口单位的党建工作,负责党组织、党员信息的收集、汇总、上报和党费收缴管理工作。
2、指导市属工交系统归口单位的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国防教育、宣传报道;做好市工交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的工作。
3、负责与市委统战部、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的联系工作,并指导工交系统归口单位统战工作和工、青、妇等工作。
4、承担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八)机关党委
1、负责委机关党的建设工作。
2、负责机关思想政治工作,组织机关工作人员政治理论学习。
3、做好委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作作风建设。
4、负责委机关工会、妇委会等工作。
5、承担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九)纪委、监察室
1、监督检查工交系统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的情况;监督检查经委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经委任命的其他人员(以下简称监察对象)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决议、命令的情况。
2、检查工交系统企业领导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并按党纪的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调查与审理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政纪的问题与案件,并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3、协助经委党委和行政领导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党风廉政宣传教育,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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