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大投入,加快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各级政府要从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出发,把老年社会福利事业作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点,在增加财政投入的同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多形式、多渠道参与老年社会福利事业,为困难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服务。
(二)加强规划,大力发展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在城乡规划、建设和旧城(村)改造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老年人口数量增长和养老需求提高的要求,将老年公寓、养老院、敬老院等养老机构建设纳入规划,落实建设用地或提供相应的场所,鼓励民间组织、企业和个人,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创办养老机构。同时,各级政府要重点办好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集中供养敬老院和示范性、窗口性社会福利养老机构。要稳步推进国办养老机构改革,引入市场机制,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多形式参与国有社会福利设施的建设和经营,探索国有民营、公办民营等运行方式。
(三)加强引导,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务。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办以老年人为主要对象的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以及临终关怀的服务机构和服务业务,加大对以康复护理为主要服务内容的养老服务机构和服务业的扶持力度;支持医疗机构发挥优势,开展老年护理、临终关怀服务,大中城市要在整合医疗机构资源的基础上,积极举办老年关怀医院,力争到2010年每个设区市有一所老年关怀医院。
三、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的政策扶持
(一)搞好养老机构工作的登记管理。养老机构按其机构性质划分,可分为福利性、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养老机构。福利性养老机构(即国办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的养老服务机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是指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的养老服务机构;营利性养老机构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养老服务机构。鼓励各地重点兴办非营利性的养老机构。各有关登记机关要认真做好养老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二)改革和完善养老机构收费制度。除政府投资的养老机构的收费标准应报价格管理部门确定外,其他养老机构的服务收费,由养老服务机构根据设施条件、服务项目和标准,自行确定收费标准。养老机构接收的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其费用由政府按规定支付或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承担;接收符合分层分类救助的其他困难老人,收费应适当减免或由政府予以适当补助。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要会同省民政厅研究制定养老机构收费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