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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发布日期:2011年12月15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15日)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6〕8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建立与我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基本满足老年人生活需求的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养老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6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促进我省养老服务业发展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我省是全国最先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的省份之一。到2005年底,全省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达652.67万人,占总人口的14.14%;预计到2020年,老年人口将达1029万人,占当时总人口的21.37%。广大老年人曾经为国家、社会和家庭作出了重要的奉献,今天,他们也是最需要关心和帮助的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活方式的转变,老年人对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增长。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保障老年人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不断提高老年人晚年生活和生命的质量,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发展养老服务业,也有利于促进相关产业发展,增加社会就业岗位,推动经济又快又好增长。为此,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促进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

  二、明确目标,进一步健全养老服务体系

  发展养老服务业要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辅助、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协调发展、多种养老方式相互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要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养老服务业准入制度,积极支持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兴办养老服务业,形成能满足各类老年群体多层次、多样化服务需求的养老服务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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