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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卫生局、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民政局关于妥善解决非典型肺炎患者救治费用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卫生局、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民政局关于妥善解决非典型肺炎患者救治费用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
  非典型肺炎疫情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各级财政、卫生、劳动保障和民政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按照中央精神和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认真做好疾病防治工作。现就妥善解决“非典”患者救治费用的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全市各医院要严格执行先救治、后结算费用的规定,简化入院手续、及时开展救治工作。严禁因为费用问题延误救治或推诿病人,对于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二、发热病人到医院就诊时,免办挂号手续,先就诊;初诊为“非典”患者和疑似病人(以下简称患者)后,不再由患者缴纳检查、检验等有关费用,实行记帐制。普通患者补交各项费用。
  患者住院或留院观察时,免交住院预交金等一切费用,办理登记手续后直接留院观察或入院治疗。医院要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做好救治工作,对于参加了医疗保险的患者,医院应及时通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救治过程发生的医疗费用,也采取记帐的方式,患者无需逐项缴纳各项费用。
  患者出院时,需向院方提供其有效证件(如身份证及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证(卡)等)复印件和联系方式,并由患者或其家属对院方提供的诊疗、住院记录与费用清单进行签字确认。
  三、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妥善解决非典型肺炎患者救治费用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农民和城镇困难群众非典型肺炎患者救治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和《卫生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民政部关于非典型肺炎患者和疑似病人缴纳救治费用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精神,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以下规定及时与医院办理“非典”患者医疗费用结算手续。
  (一)对农民和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非典”患者,实行免费医疗救治,所发生的救治费用由所属区市县财政负担。市财政对北三市及长海县按50%予以补助;对其他区市县按20%予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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